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,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。这是新一届国务院对转变政府职能、改善公共服务作出的重大部署。
一、何谓政府购买服务
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,政府机关及公共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采购目录,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通过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,以合同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完成,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,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。
市场组织、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都可以和政府形成不同形式的“伙伴关系”而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。
预计在决策咨询、教育、就业、社保、医疗卫生、住房保障、文化体育、残疾人服务等领域,将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。
二、我国服务类政府采购的现状问题
1、政府采购规模小,服务类政府采购比重低。
自2003年《政府采购法》正式实施以来,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逐年增加。虽然规模不断增加,但是政府采购占GDP的比重仍然停留在2%~3%的水平,与发达国家10%~20%的比重还有很大差距。根据统计资料,我国服务类政府采购只占到政府采购总规模的6%~8%,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为明显。在美国政府采购中,服务类采购已经占到30%以上。这种政府采购规模小、服务类采购比重低的情况,严重制约了政府采购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。
2、近年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日益受到重视,但主要局限在制造业及高科技服务业领域
近年来,我国开始重视政府采购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。
在2000年发布的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》指出:“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,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,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”。这一政策实际强调了政府采购对于国内软件产业的保护作用。
2002年颁布的《政府采购法》指出:“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,包括保护环境,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,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。”此后,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越来越得到重视。在2003年以后出台的有关促进科技进步,有关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、法律法规中,都将政府采购作为政策措施。近年来,服务业逐渐受到重视,被纳入到政府采购的领域中。
3、法律法规层次低、执行力差
除了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》以外,其他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法律层次都比较低,这也使得政策缺乏法律约束力,对政府采购具体实施中实现政策功能的影响有限。政策文件虽然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适用范围,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,还缺乏部门间的有效约束。
三、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要素
政府公共服务的“外包”并不代表政府责任的同步转移,只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发生了改变,由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了公共服务政策的制定者、购买者和监督者。如果公众不满意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,那么政府还是最后的责任主体。福睿智库认为,以下方面是各地政府能否有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要素:
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?政府购买服务不仅需要有持续的经济和政治支持,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保障。
是否有科学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作保障?一是如何建立科学的预算及评估机制?二是要有第三方监督仲裁机制;三是要有公开竞争机制。逐步实现政府购买从需求评估、服务提供、监督管理到绩效评估等环节、范围与领域的有计划、有步骤地拓展。
哪些是重点领域?我们认为,公益和创新应成为重点领域。一是从人民群众最基本、最紧迫、最急需的社会服务需求出发,设计、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,以城乡困难和特殊群体为重点。二是着眼创新性服务业领域,尤其是那些整个行业尚处培育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,可通过“政府首购”来创造市场,使得政府对相关企业的扶持从“给资金”变为“给市场”。